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我校发展党员的质量,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示对象
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发展对象。
二、公示形式
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校内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同时在组织部的网页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时间及期限
在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四、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及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具体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同时要将公示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网上公示。
2.公示时要公布所在单位意见反馈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以便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在公示结束后一周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和有关保密工作。公示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4.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支部委员会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发展对象公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
5.对公示中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问题较严重的,应暂缓发展。
6.党委将发展党员公示工作作为评估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做好这项工作。
六、责任追究
此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凡不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不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不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实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和纪律处分。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发展学生党员公告》格式
2.《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中共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