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08届北京市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8-06-11  ] 【返回】

 

关于评选2008届北京市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引导新时期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鼓励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就业,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学校决定开展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2008届本科毕业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2008届全体毕业生。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推荐的人选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性。

三、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限本科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2.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立志到基层、西部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获得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各方面表现优良者;

5.扎根基层,立志边疆,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宏伟事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四、评选比例

1.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5%,由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名,校级评审委员会评选后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报。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本科生不超过总数的15%(含北京市优秀毕业生5%),研究生不超过总数的10%。由院级评审分委员会评选,报校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评选程序

1.各院系根据评选标准及比例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2.就业指导中心对院系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后上报学校。

3.学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征求全校学生的意见,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

4.学校对获奖毕业生的事迹进行宣传,并进行表彰。

5.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六、工作要求

1.请各院(系、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好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并于2008610日下午500前将“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及汇总名单(电子版和打印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申请表中详细填写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汇总名单(电子版和打印版)报送就业指导中心,打印版需加盖院章。

2.关于所送材料的要求

1)叙述清晰,突出重点,材料重点写明该毕业生的优秀事迹,字数不少于500字。

2)所送材料文字版用A4纸打印,标题用小三黑体、正文用小四宋体,行间距为1.5倍行间距。

七、其它注意事项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或毕业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各院(系、部)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以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附件:

1.优秀毕业生各院系分配比例

2.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3.2008届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