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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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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高厅函[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 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精神,我部今年继续开展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大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力度,申报课程在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后,需逐年增加上网的授课录像。国家精品课程要在2至3年内实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精品课程申报的其他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课程申报高校要重视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承诺除我部拨发的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外,另外投入课程补助经费,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维护与共享。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的推荐限额见附件一。超额推荐不受理。各省推荐课程中高职高专课程所占比例不得少于限额的30%。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精品课程的学科分布结构,根据高校优质教学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课程建设成果,我部修订了“国家精品课程本科课程分学科配额表”(附件五),供各申报单位参考。各二级科类课程年度入选数将不超过附件五规定的剩余配额数。对与已入选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入选数量已经较多的课程,将限制评审。 课程分类体系可登录教育部主页http://www.moe.edu.cn/,点击“高校教学”,进入工作链接中的“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查询。 军队院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由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组织评审,报我部批准后统一发布。
2.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指委以及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学校分别确定一名“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负责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行政联系、组织及材料报送等工作。并将本单位联系人的个人信息于5月1日前报送我部高教司(发邮件至gaojs_lgc@moe.edu.cn或传真至010-66096949,格式详见附件二,此前已报送过联系人的单位,无更改可不重报)。 3. 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课程在省级精品课程中评选产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各自的省级精品课程评审体系。本科与高职课程在评审标准上应体现各自的要求。 4. 通过教指委申报的课程必须至少已经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推荐课程由教指委以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形式评选产生。评选过程要求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2. 各教指委务必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推荐公文及电子文档报送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邮件地址gaojs_lgc@moe.edu.cn,邮件主题必须注明“XX教指委推荐公文(2006)”字样。 3.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17日。逾期申报不受理。
2.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继续采用网上初评、会议终审、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各申报学校自课程申报之日起至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期间,要保证申报课程网站的正常运转,保证专家可以通过授权审看课程教学内容及相关教学资源。凡因申报课程所在学校原因导致专家无法正常浏览课程内容,且评审期内经提醒不能解决问题的,将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3. 教育部高教司咨询电话:010-66097821或66096262,联系人:林宇、周超(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教司理工处,100816);申报评审系统服务电话:010-62789634-1025;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10-629788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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